2026 年全国粮食安全宣传周期间,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五件植物新品种保护典型案例;稍早还有指导性案例 275 号,专门回答一个实务中极常见的争点:对方坚称「我只是信息撮合,不是卖种子」,法院会不会认?把这些公开材料放在一起看,套牌维权的逻辑其实很清楚——先能证明「是不是授权品种」,再能证明「谁实施了生产经营行为、情节有多严重」。
本文依据法院官网公开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通报,梳理销售认定、常见抗辩与惩罚性赔偿相关规则。技术鉴定与对照样品问题,另有专文讨论;这里聚焦行为与救济。
(声明:不构成诉讼方案或赔偿报价。金额与案号以官网原文为准,请勿类推为「同类案件必获同额」。禁止违法取证。)
一、指导性案例 275 号:组织交易,也可能是「销售」
指导性案例 275 号的裁判要点写得很直白:被诉侵权人组织进行被诉侵权种子的买卖,并实际主导确定交易价格、交易数量、履行时间等具体交易条件,构成交易组织者、决策者的,可以认定其直接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种子的行为。
据官网通报归纳(细节与数字请以原文为准,下同):品种独占被许可人主张,某农业公司通过会员、加盟与「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」等方式,组织白皮袋包装的授权品种稻种交易;公司辩称只是提供供需信息。法院结合议价、确认数量、提供所谓供方信息、收取加盟费用等事实,认定其系交易组织者、决策者,构成侵害,并适用惩罚性赔偿。二审维持原判,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 300 万元。
鉴定环节,一审曾委托测试,意见为被诉种子与标准样品系「极近品种或相同品种」。这说明:没有同一性,行为再清楚也可能缺一环;只有行为故事、没有技术事实,同样立不住。
对市场主体的合规含义是:用「平台」「社群」「撮合」包装,但价格、数量、履行仍由你主导,法律评价上仍可能被认定为销售。白皮袋、规避品种标注等情节,还可能加重对故意与情节严重的判断。
原文: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shenpan/xiangqing/490481.html
二、五件典型案例:规则比口号更有用
2026 年 10 月 14 日通报的五件案例,覆盖百香果、蓝莓、水稻、玉米、小麦等作物。下面只提炼官宣载明的规则点;具体事实与判赔请直接阅读原文。
1.「钦果9号」百香果:规模可以综合宣传来认。二审案号:(2025)最高法知民终169号。法院未简单采信侵权方自行提交的交易凭证,而是综合其对外宣传的基地规模、订单等信息认定侵权种苗数量,二审全额支持品种权人关于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等请求(通报载明 760 万元及合理开支等)。典型意义还包括:商标专用权不能当然作为繁育、销售同名授权种苗的合法依据;配合产业推广不当然构成默示许可;对无性繁殖品种,可判令采取灭活处置,防范二次流入市场。
2.「普拉布鲁1542」蓝莓:「以侵权为业」可以认定。二审案号:(2025)最高法知民终469号。种植基地自设立起即实施侵权,繁育种苗中未经合法授权的侵权品种占大多数的,可认定为以侵权为业,并适用惩罚性赔偿。该案也体现对境外育种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。
3.「中科804」水稻:审定不是挡箭牌。二审案号:(2026)最高法知民终106号。被诉品种是否通过审定,通常不影响侵权判定;不能仅以在后育成品种通过审定否定品种权侵权。侵权人在关联案件中关于制种规模的陈述,在无反驳证据时可作认定依据。二审改判赔偿经济损失 140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5 万元(以原文为准)。
4.「远科105」玉米:「换壳」难逃追责。二审案号:(2025)最高法知民终201号。旧主体注销、新主体设立在时间、场所、人员、业务上高度重合的,新设主体可对已注销主体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。惩罚性赔偿适用时,还可区分有无意思联络,分别计算后再处理连带范围(分段数字见原文)。
5.「济麦22」小麦:保护期届满后的销售仍可能构成侵权。二审案号:(2026)最高法知民终51号。法院可结合种植节律与生长周期,合理推定侵权种子的生产时间。生产者在品种权保护期届满后,销售其在保护期内未经许可生产的侵权种子,仍然构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。二审全额支持权利人相应赔偿请求(以原文为准)。
通报原文: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zixun/xiangqing/514211.html
三、被诉方常见话术,公开材料怎么对照
我只是信息撮合 → 275 号:主导价格、数量、履行可认定为销售。
已通过审定 →「中科804」:审定不当然阻却品种权侵权。
我有同名商标 →「钦果9号」:商标不当然正当化繁育销售。
配合过推广 →「钦果9号」:不当然默示免费许可。
保护期过了才卖 →「济麦22」:保护期内生产、届满后销售仍可能侵权。
公司注销了 →「远科105」:高度重合的新主体可能承责。
对照不是「对方一定败」,而是权利人准备证据、被诉方做合规时,别把已被典型意义点名的话术当成唯一防线。
四、证据准备时常见的稳妥顺序
结合 275 号与五案,权利人侧多半先固定权属和单独维权授权,再合法购样(公证等)留交易痕迹;按查明规则把「是不是同品种」说清(对照样、方法、活性);再固定销售、生产或繁殖行为——包括是否实质主导交易条件;规模与主观情节可看宣传数据、白皮袋、拒检、注销新设、自认来源等;损失计算所需的许可费、售价、成本等,须真实可说明。
顺序不等于「按这个打就稳」。公证购样、鉴定周期与费用、执行难度都要单独评估;渠道侧若自身也有「撮合」外观,合规改造(少主导价格/数量/履行)往往比事后抗辩便宜。打不打得起,是另一笔账。
鉴定与对照样品的展开,见工作指引与查明典型案例页面;品种权与专利怎么放在同一套布局里,延伸阅读(知产日讯《套牌种子侵权:品种权与专利如何组合维权》):https://ai.laoduw.com/article/tao-pai-zhong-zi-qin-quan-pin-zhong-quan-yu-zhuan-li-ru-he-zu-he-wei-quan
五、结语
通报写的是这些案件里的认定和典型意义,方便对照,推不出「同类必同额」。「信息平台」「已审定」「保护期过了」「有商标」等话术,在已发布的典型意义里往往撑不住单独免责;个案仍看事实与证据。监测和留样做得早,比事后赌抗辩踏实。
主要依据
指导性案例 275 号: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shenpan/xiangqing/490481.html
五件典型案例: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zixun/xiangqing/514211.html
技术事实查明工作指引:https://www.court.gov.cn/fabu/xiangqing/502391.html
本文仅供学习交流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
署名:江苏金琛律师事务所
发布媒体:知产日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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